来信内容 |
本人家庭于2020年10月3日至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东山海岸度假园项目》售楼部,其公司销售人员张一欣向告知我们将会将该项目打造成五星酒店,具有极高的投资价值,若本人购买房屋,其公司可将房屋回租并用于五星酒店的经营,后本人向其公司支付5万元预付款,我们于2020年11月2日前往其售楼部,拟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63万元。在与其协商房屋买卖合同时,销售人员***已离职,并无法在合同中约定打造五星级酒店的条款,同时发现项目土地使用时间仅剩30年,而之前告知的是40年,对方负责人告知到期可以很简单续约,但这点也无法在合同中体现,仅能口述,我们认为: 因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原因,我们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合同未能签订,需要退回定金伍万元整,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要求补偿包含燃油费、过路费、资金使用费共计1000元。 但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一直不予沟通,不予联系,在11月底竟然发来挞定函,同时拒收我们的回函,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完全是店大欺客,与强盗无异,损害我们的消费者权利。 我认为: 1、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销售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给予赔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希望政府领导能给予帮助,生活不易,感谢领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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